4月15日起实行的《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部分调整,涉及五个方面。
贷款和提取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申请贷款前停缴住房公积金连续不超过六个月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本人及配偶,贷款申请人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孝感市、武汉市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或贷款仅限于孝感市内。所购房屋是第三套及以上或第三次及以上购房提取和贷款均不予办理。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其子女或父母购买首套住房时,才可申请家庭代际互助,代际互助可以提取和贷款。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需提供自受理日起1个月以内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个人征信报告中信贷记录有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不良记录的五年内不予受理。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中有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不良记录的五年内不予受理。
贷款额度与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购买期房,提取和贷款的额度之和由“不超过首付之后的购房金额”调整为“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60%调整为40%,可贷款额度由40%调整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