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关于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的研究在学界已几近共识,然而对于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讨论却从未止息过,这无论是对刑法理论研究的统一性,还是对司法实践的操作性以及对行为人的人权保障等方面都是非常不利的。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主观条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告;
3、客体条件: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4、客观条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