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提供劳务的工人经常会因技术不熟练、不按照规范作业等原因遭受到人身损害,后因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接受劳务者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有些工人在起诉的时候会把收取介绍费的中间人一并列为被告。在这类案件中,介绍劳务的中间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一、笔者认为介绍劳务的中间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无论其是否收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审理本案的核心焦点是在于判断遭受人身损害的工人是与何人构成劳务关系,也即查明谁是实际接受劳务的人。很显然中间人在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双方之间仅仅起到了介绍关系,无论其是否介绍费,并不会影响到已经实际缔结的劳务关系,也并不会影响到上述劳务关系中的责任分配。
二、浅析中间人在提供劳务者的人身损害赔偿中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素
在这类案件中,中间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是需要从整体着手,应当遵循“风险收益相一致”原则,综合考虑进行判断,笔者认为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接受劳务者是向中间人付款还是直接向工人支付报酬。3、在工人提供劳务过程中,中间人的参与程度,有没有参与指挥、管理。3、接受劳务者支付的报酬是和中间人商定的还是和工人本人。4、中间人介绍的劳务是否与工人技术水平相匹配、工人是否能够胜任等因素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