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如果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项目和金额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内,依据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约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车主没及时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