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委托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所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等结算业务。
【法律依据】: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五条 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省市单位驻乌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将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含外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