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欠缺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处理是怎样的
(一)劳动合同欠缺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处理
应该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对待:第一,如果劳动合同对该二项内容的欠缺,致使无法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则该合同缺少起码的成立要件,应认定该合同尚未成立,自然也就无法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如果只是欠缺其中的部分,比如缺少劳动者的住址,而该部分缺少不影响对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确定,则不影响该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劳动合同欠缺劳动合同期限的处理
这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缺少起始日期。此种情形下,双方劳动关系的起始日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可以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确定;第二,缺少终止日期。有观点认为,此时应该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欠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处理
此时是否应认定双方合意为无固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因而导致用人单位有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的权利,颇有争议。此时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变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
(四)劳动合同欠缺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的处理
该四项必备条款所涉及内容,均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劳动合同法》对必备条款的规定较之前更加详尽,在出台前,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有自己的合同文本,并且可能已使用了很多年,但若只是照搬之前的文本,往往容易遗漏个别必要条款。所以“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仅是指“按时”签订,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合同法》时,对于新法的立法精神一定要深刻领会,要树立起必备条款不可或缺的法律意识,避免因合同必备条款不清而引起的劳资纠纷,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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