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辞职手续是什么
领导干部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和公职的,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一是提出辞职申请。领导干部本人向县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说明辞职原因、是否辞去公职以及辞职后去向等情况,作出辞职后遵守有关规定从业的承诺。
二是受理辞职申请。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重点审核辞职申请人是否符合辞职条件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的规定,听取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的意见,并与本人谈话,了解情况。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其他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组织部门要委托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是讨论决定。根据审核、谈话、审计结果,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县委应当自接到领导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视为同意辞职。
四是辞职情况公示。在县委作出同意辞职的决定后,应视情将申请人辞职原因、辞职后去向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是办理离职手续。公示结果不影响辞职的,县委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本人,指派专人与其谈话。其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被批准辞职的干部,一般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办理公务交接和离职手续。辞去公职的,其人事档案由原所在单位移交到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或所从业的单位。
申请辞职的干部在任免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擅离职守。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包括不符合辞职条件而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