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是按照树木的市场实际价值进行补偿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如果占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如果征收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还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关于土地征收的补偿的项目中,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一项,因此,如果你所提到的桂花树所附土地被征收,桂花树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补偿。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由地方各省作出规定,实践中,地方各省往往规定由设区市来制定标准,具体你可以参考你所在地方省关于实施土地管理法的相应法规、规章。如果修路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必办理征收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仍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桂花树作为农用地上的附着物补偿仍应参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除上述情形外,你作为桂花树的所有权人可以与项目单位协商或者评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果树补偿标准
(一)苹果树。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二)梨树。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三)桃树。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三、征地补偿的范围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