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之前被羁押的,可以折抵刑期。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先行羁押的日期一日可折抵刑期两日;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则先行羁押的日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而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以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由于犯罪分子罪行比较严重并且上述刑罚羁押的日期折抵刑期意义不大,所以羁押日期不算刑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