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为数额上的“连带”。这是相对于按份共同保证而言的,即各个保证人均对全部主债务负责;二是履行顺序上的“连带”。即各保证人无履行顺序之分,均有首先向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共同保证人首先履行义务。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连带”是对“共同保证”的限定,而非对“保证”的装饰。在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是连带共同保证关系的情况下,不排除各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不是“连带”方式,而是一般保证方式。也就是说,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连带”,特指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即是指各保证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学理上通常称之为“保证连带”),而非指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通常简称为“连带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成立后,可能发生双重连带关系,一是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二是连带共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存在连带关系,但并不必然发生双重连带关系,因为连带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也存在连带关系,仍应各依其关于保证方式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