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拆水表如何处罚
业主私自拆掉自抄来水表的行为,属于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应该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zd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二、居民偷水处罚标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5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补缴被偷盗水的水费是必须的。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罚金的准则,各省和各省不相同,由各省人民政府制定,当事人能够向当地城市供水部门或者法制部门具体了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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