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江公积金如何提取出来
1、职工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当核实职工提供的材料,符合规章的,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准予办理提取业务。
2、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的,按提取情形符合规章的,提取凭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符合规章的,准予办理提取业务。
3、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
二、镇江公积金提取地点
北府路10号牡丹园2号楼12楼归集管理处。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三、镇江公积金提取法律规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薪资收入的规章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章,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