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信息网络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犯罪技术手段也是日新月异。买卖银行卡案例中的当事人,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银行卡,这些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最终是否构成犯罪,由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之后进行认定。现实生活中,除了提供银行卡还包括提供广告推销服务、支付结算服务、买卖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这些均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9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个罪名,它主要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