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本罪,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的。
食品监管渎职罪怎么构成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监管渎职罪构成的特殊性是什么
食品监管渎职罪犯罪构成的特殊性:
1、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未列入正式编制的人员。
2、犯罪主观形态具有特殊性。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渎职行为,且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间接性。
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怎么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监管渎职罪存在哪些犯罪情形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犯罪情形包括:1、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2、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3、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4、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5、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什么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