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有:
1、本罪与违反治安管理的界限:两者的表现形式可能相同,都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秩序,导致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2)前者是聚众进行的;后者可以单独进行;
(3)前者不限于暴力和威胁;后者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法。
3、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原本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鉴于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本法将其单独规定为一罪。本罪客体是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导致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