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联系网络用户,要求其删除信息。
网络侵权,自然首先是有网络用户发起,网络用户就是网络侵权的始作俑者,毫无疑问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在遭遇网络侵权时,直接与发布信息的网络用户交涉是保障权益的第一步,要求其删除信息,防止不当信息进一步传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敦促其采取必要措施。
网络世界属于虚拟世界,网络实名制尚未落实,在不知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形下,对方有恃无恐,然而,权益被侵害者不必为此懊恼,在无法联络网络用户时或者网络用户根本不予理睬时,受害人可以联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告知其相关信息,敦促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不当信息的传播。
3、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侵权人损害进一步扩大自然是皆大欢喜,然而,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都不予配合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