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如何避免或减轻连带担保责任

律师回答
摘要:解除连带保证责任的两种情况:1)债权人未要求履行债务,保证人无需履行连带责任;2)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保证人免除责任。免责情形包括: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保证人被欺诈或胁迫,债权人放弃权力。建议慎重承诺担保,优先选择一般保证,控制债务偿还局面,遵守合同内容,避免非法或对自身有损害的保证。
通常来讲,如果想要解除连带保证责任的话,有两种方式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第一种情况也是最理所当然的一种情况就是,就算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债务,但是债权人没有主动提出要求的话,保证人是不用履行连带责任的。
这就可以看出,保证人履行保证的前提是债权人要提出要求。
如果债权人放弃了提出要求,那么保证人的义务也就到此结束,没有必要继续履行,也就不存在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况也是一种理所当然的情况,就是当债权人和债务人所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或者是已经结束了的话,债权人就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双方之间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保证人的作用也就丧失了。
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由于它所保障的东西消灭了,也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了。
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情形:
1、所谓特殊情况,特殊对“贷”。
担保人若是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合起伙来串通一气,诱骗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便可免责。
2、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无效合同,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3、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期限,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的半年内,向保证人主张还款权力。
若在此期间,债权人成为了“淡定哥”,没有行使权力,则视为主动放弃,担保人可再度回到放晴的天空,摘掉负债的帽子,呼吸新鲜空气。
不难看出,可以免责的担保人,身上都有一种特殊性。
所以,还是要提醒大家,担保有风险,承诺须谨慎。
当然,对于关系太过亲近的人提出的请求,都属请求简单,推脱太难。
如果难以拒绝,万般无奈之下扛起了担保人的担子,不如选择风险相对可控的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
妙处在于,贷款还不上时,债权人会优先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会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相当于,担保人控制了债务偿还的局面,缩小了债务承担的面积,有着拒绝扮演“冤大头”角色的先见之明。
总的来说,连带责任可以解除的几种情况,在保证的过程当中,还是希望可以遵守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要对于非法合同或者是对于自己有重大损害的合同进行保证。
延伸阅读
结语:在解除连带保证责任方面,通常有两种合法途径。首先,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但债权人未主动提出要求,保证人无需履行连带责任。这表明保证人履行保证的前提是债权人提出要求。如果债权人放弃要求,保证人的义务终止,无需继续履行连带责任。其次,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同不存在或已终止,债权人可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在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保证人的作用失去意义。因此,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总的来说,连带责任可解除的情况应遵守合同内容,不要为非法合同或对自身造成重大损害的合同提供保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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