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疫情期间,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疫情防控放在首位。坚决克服麻痹心理、松劲心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紧起来、防控措施严起来、关口管理强起来;做到外松内紧,以一级响应举措应对三级响应实际,把疫情防控作为压倒一切的大事来抓,守住“四条底线”,全面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