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具体如下:
1、对父母已经死亡或抚养的未成年弟弟妹妹,有抚养能力的弟弟妹妹有抚养义务;
2、由兄弟姐妹抚养长大,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也有义务抚养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