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俗称赌债。赌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对于“是赌债”负有举证义务,否则会被认定为“不是赌债”。借条被改是否有效,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对方找人模仿您的笔迹,增加了利息内容。对于增加的利息部分,是无效的。而对于借款本金,并无实质性的影响,故本金部分是有效的。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可见,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赌博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向周某出具的借条,其形成原因是基于赌博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该借条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赌资在法律上属于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依法还应予追缴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