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10月1日起,我国婚姻登记取消了强制婚姻检查。婚姻当事人是否采取个人自愿婚姻检查,政府提倡婚姻检查,有利于当事人。男女办理结婚证后,可直接到婚姻登记处登记领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
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当,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