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对从事货运的条件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够成累犯
关于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够成累犯的法律问题,相关法律知识。
一、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够成累犯
累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个罪是过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条件。累犯不包括过失犯罪。如某犯罪分子前罪是抢劫罪,后罪是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所以该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或者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后或服刑人员被赦免5年以后,都不能构成累犯,不按累犯处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的,不按累犯处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累犯和再犯是一样的吗?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罪犯被判刑之后再次犯罪,说明其主观上不思悔改,对社会秩序、法律秩序所持的是公然藐视乃至敌视的消极态度,对正常的社会法律秩序存在破坏践踏的潜在危险性,因此依法需要对其从重处罚。
相关内容:累犯是否可以判管制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叫累犯,累犯主要指犯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结束刑罚后又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又再进行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份子。
累犯有两大分类,一类是一般累犯,一类是特别累犯。一般累犯的构成都是在前后刑罚结束后5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不是故意犯罪的罪犯不能当成累犯,犯的罪还必须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还没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缓刑期间犯了新罪的,缓刑期满后又再犯罪的,都不能成为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
特别累犯的犯罪性质与一般累犯的犯罪性质有所不同,一般是对国家有危害、参与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特别累犯的构成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因犯罪被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明确规定,但前后的犯罪性质必须要达到危害国家、恐怖活动相关、黑社会组织等层面上。
根据法律规定,对待所有累犯都应被判处重罚,并且不能被判处缓刑和假释。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将累犯和再犯混淆,但这两者的定义有所区别,再犯是指两次或两次以上犯过罪的人,都是前后两次故意犯罪,跟特别累犯一样,再犯的前后犯罪时间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再犯里面也可以有特别累犯。
根据上面的描述,我们大致知道了累犯的构成,也知道了累犯其实犯罪性质也是有区分的,既然有犯罪性质不同,那么法院判处的刑罚也是不一样的。虽然法律要求对待累犯要从重发落,但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判处拘役。因此对累犯的处决,还是要依靠累犯的犯罪性质严重程度来判断。如果累犯的二次犯罪最高刑罚是拘役,那么,还是有可能被判管制。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行政法规,这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本罪在客观方面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1)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是指使童工从事国家禁止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雇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是指使童工从事国家禁止的《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和矿山井下作业。(3)雇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具体指使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能够引起爆炸的各种用于爆破、杀伤的物质的环境下从事劳动;指使童工在具有各种极易引起燃烧的化学物品、液剂的环境下从事劳动;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放射性能的化学元素或者其他物质的环境下从事劳动,该物质对人体或牲畜能够造成严重损害;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能致人死亡的毒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的环境下从事劳动。行为人只要具有雇用童工从事上述三种形式的危重劳动中的一种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按照法律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雇用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雇用童工亦或长时间非法雇用童工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还指因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单位犯该罪,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需要什么条件才办取保候审
关于需要什么条件才办取保候审的法律问题,相关法律知识。
一、需要什么条件才办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使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性虽然存在,但不是很大。此外,由于犯罪不重,案情一般容易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可能性也不大,一般也不会继续危害社会。所以,采取取保候审就能够实现强制措施的目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所犯罪行较重,且有可能判处较重的刑罚,但由于其人身危险性不大,为贯彻我国“少捕”的刑事政策,也可以对他们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具备应予逮捕的条件,但由于身患重病的特殊原因,使其人身危险性降低,也不适宜关在看守所,故可以取保候审。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一般来讲,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且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不宜逮捕。所以,对这类对象可取保候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6.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发现其罪行严重,但是在法定的拘留期限内不能将有关证据收集齐全,提请逮捕的证据尚不充分,释放犯罪嫌疑人又可能发生社会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这样做既能适应办案的需要,又不违反法律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定。
7.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起诉,但又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防止其逃到国外逃避侦查和起诉。
9.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时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这样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复议、复核后,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时,有利于控制犯罪嫌疑人。同时,如果需要对不起诉人作行政处罚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二、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审吗
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是由于逮捕后取保候审难度会加大,所以是否能够申请成功要看案件整体情况、嫌疑人在案件当中所处的地位等;
其次,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面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或者逃跑,警察在抓到犯罪嫌疑人后会将其羁押看守所。但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有一些满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一般来说,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有担保人、保证金、保证书等内容,如果后面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规定的,这笔保证金会被还没收。
相关内容:取保候审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总是会有一定限制的,法律对一切刑事强制措施都规定了相应的期限,那么你知道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吗?我国法律对此又是怎么规定的呢?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权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为了防止长期取保,既不结案,也不侦查、起诉、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一、取保候审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期限的计算
1.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
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之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的规定:
有被取保人违反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可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的期限仅是违反规定重新取保的才连续计算,且在审判阶段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并无明确的同一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规定。
三、取保候审期限的限制
由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一旦被采取就难以撤销,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利于案件及时终结,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有损于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为此,相关法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六个月。这个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计算的最高期限。
四、取保候审期限到了怎么办?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如何才能够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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