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收养登记收费包括: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件;
(3)收养登记调查费:中国公民220元/件;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件;
(5)公告费:经收养人要求登报查找被领养人生父母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