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上招嫖是否属于哪种犯罪行为
1、网上招嫖是不是属于犯罪行为,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1)如果情节比较轻,只是进行招嫖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如果网上招嫖是组织卖淫人员实施卖淫活动,或者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二、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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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
(1)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
(2)本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
(1)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
(2)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从事卖淫的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
(3)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1)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2)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网上招嫖是不是属于犯罪行为,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人。例如,网上招嫖是组织卖淫人员实施卖淫活动,或者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