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低保户取消条件主要包括:1、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2、失业后自行就业;3、家庭成员病故、外出务工、转移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对于第一种情况,低保户需要在变更后尽快向当地民政局申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核,方可取消低保资格。同时,如有必要,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享受低保。对于第二种情况,低保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自行就业并达到了脱贫标准,方可取消低保资格。如不能自行脱贫,也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帮扶。对于第三种情况,低保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家庭成员病故、外出务工或转移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方可取消低保资格。同时,如有必要,也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重新享受低保。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前竖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