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债务转让的时候,我们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
(二)进行债务转让的时候,就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
1、在债务转让中,合同义务全部转让
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在债务转让中,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在债务转让中,无论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要有债务转让的协议,而且协议必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后追偿
(一)债务转移的定义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债务转移的特征,即:
1、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了合同的当事人;
2、债务人转让义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3、在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定义
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履行负担,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义务,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