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前被羁押的,判决后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犯罪嫌疑人被判拘役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犯罪嫌疑人被判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折抵,被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先行羁押的刑期不予折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