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数据驱动、融合赋能、包容审慎、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工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等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本级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统筹部署,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数字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拟制促进数字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实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拟制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商贸、数字金融、智慧物流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扩大数字经济领域开放。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推进网络互联互通、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字产业协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省关于珠三角核心区、沿海经济带、北部生态发展区的区域发展格局,加强数字经济区域优势互补、差异化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数字经济发展,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八条 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支持下,进行数字化转型。支持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建设。
支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创业孵化、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服务、产权交易等服务。
【法律依据】: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数据驱动、融合赋能、包容审慎、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工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等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本级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统筹部署,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数字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拟制促进数字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实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拟制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商贸、数字金融、智慧物流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扩大数字经济领域开放。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推进网络互联互通、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字产业协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省关于珠三角核心区、沿海经济带、北部生态发展区的区域发展格局,加强数字经济区域优势互补、差异化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数字经济发展,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八条 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支持下,进行数字化转型。支持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建设。
支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创业孵化、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服务、产权交易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