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自首制度由来已久,据考证自首制度的雏形出现于西周时期。到了秦汉时期,自首被称为“自出”或者“自告”,这种制度已经逐渐的发展成为了我国古代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后经魏晋南北朝时期取消了“自出”、“自告”的称谓,改称为“自首”。自首制度发展至唐代已经日臻成熟,可谓是我国古代自首制度的集大成者。唐律中关于自首的规定相当完备,其对之后各朝代的立法乃至现代的刑事立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唐律中自首的成立条件
唐律中详细的规定了自首的成立条件、适用范围以及处理原则等问题,这种制度本着儒家思想的“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的精神,体现了我国古代刑法中朴素的“宽严相济”思想。唐律对自首犯的处理原则是以免除处罚为主、减轻处罚为补充,但是对极严重犯罪不适用自首的规定。
(一)唐律中成立自首的形式条件
1.自首的前提:《唐律疏议》曰“: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即唐律中规定的自首的前提条件是犯罪未发。所谓犯罪未发也就是说犯罪尚未被发现,犯罪人在官府或者他人尚未发觉其犯罪行为之前,自动向投案的称为自首。
2.自首的主体:唐律中有关于“亲首”、“代首”、“为首”和“相告言”的规定。所谓“亲首”,即犯罪者本人亲自向官府交待自己的罪行,又称为“自言其罪”,此种方式乃自首的主要类型。由犯罪者本人向官府进行自首,一方面体现了犯罪人主观上的悔过之心,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官府的负担。所谓“代首”,即委托他人代替犯罪者向官府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况。代首的主体可以是接受犯罪者委托的任何人,不论代首者与犯罪者的亲疏远近如何。所谓“为首”,即犯罪者的亲属到官府交代犯罪者犯罪事实的情况。根据唐律的规定,构成“为首”的亲属指的是法律上的“得相容隐者”,即“同居及大功以上亲等”、“小功亲和缌麻亲”,以及主应为主人隐瞒罪行奴仆。依法得相容隐者替罪犯自首,无论罪犯是否知悉,都可认定为自首。[1] “相告言”是指依法得相容隐者向官府告发犯罪人,亦以自首论。可见,自首的主体通常是犯罪者本人,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是犯罪者委托的人或者是犯罪人的亲属。
3.自首的对象:一般应由犯罪人向官府自首,特殊条件下允许犯罪人向被害人自首。“‘诸犯罪欲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碟,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其谋叛以上及盗者,听受,即送随近官司。’也就是说,接受自首的机关为犯罪所在地官府,军事部门的长官不得接受;但谋叛以及盗等重罪,军府可接受自首,但须将自首之人尽快移送当地官府”,这是自首的主要对象。但特殊情况下,被害人也能成为自首的对象,这种制度称为“首露”。所谓“首露”,是指盗取、诈骗犯罪的犯罪人主动向被害人交代并归还财物的,以自首论。“首露”的动机既可以是犯罪人良心发现也可以是其他动机,在所不论。
(二)唐律中成立自首的实质条件
同现代刑法的规定类似,唐律中关于自首的实质条件也是“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谓如实供述,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犯罪人必须接受官府的审判,如果犯罪人自首后逃脱官府的控制,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要求犯罪人要真实地并且彻底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不实不尽者,不能以自首论。“《唐律》规定‘:对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所谓自首不实,是指所犯为重,而以轻罪自首,如强盗得赃,却自首为窃盗,即使赃物已首尽,但仍以强盗论罪。所谓自首不尽,是指坦白交待不彻底的,如犯赃十五匹,只自首五匹,隐瞒了十匹,即为不尽之罪。”
(三)余罪自首
除一般自首的规定外,唐律中还有关于“余罪自首”等特殊情况的规定。唐律中的“余罪自首”是指犯罪人在其所犯轻罪被发现后,在交代轻罪的过程中,主动的交代了尚未案发的重罪或者其他余罪的,按照自首进行处理。[3]
二、唐代自首制度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启示
唐律中关于自首制度的规定极为完备,不仅明确了自首制度的概念而且区分了不同类型的自首种类。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唐律中自首制度的规定与现代自首制度的规定极其相似,这体现了唐律中自首制度规定的科学性和前瞻性。虽然唐律中的自首制度由于其时代的局限性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但其制度当中可借鉴的部分仍然很多。笔者认为,唐律中的“首露”制度,非常值得现行刑事立法所借鉴。首露指的是在盗窃、诈骗犯罪尚未案发之前,犯罪人向被害人交代罪行并归还财物的行为。现行的刑事立法可以将此制度应用于小额的财产犯罪或部分的亲告罪当中。首露制度具有三大优点:第一,首露制度的应用符合现代刑法谦抑的立法精神。对于轻微的财产型刑事犯罪,当犯罪人有所悔改并且积极挽回损失的条件下,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二,首露制度的适用更好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首露制度强调犯罪人要归还被害人的财物,这就使得被害人的损失能够得以补偿。第三,首露制度的实施可以避免刑罚改造方法的不足。如果一味的将犯罪人定罪并且处以刑罚处罚,可能会使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无法回归社会而造成新的社会问题。首露制度既可以鼓励犯罪人改过自新,又避免了刑罚方法的不足。
三、结语
综上所述,重视我国的法律传统,传承并发扬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对现行立法将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