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一种途径,多一种表达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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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得偶然所得是否自行申报缴纳个税?
答复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因此,纳税人取得偶然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个税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偶然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