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证书的办理流程为:1、委托双方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具有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携带双方签订的委托书、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等材料,共同到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各项材料;2、公正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办理登记。对于不符合条件或缺少材料的,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并提交,如申请公证证明材料中,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如股票、银行存折等有关财产权利证明;3、通过后双方即可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签字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