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辩护权: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提出意见权。
3、获得通知权。
4、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5、经授权的上诉权。
6、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7、申诉、控告权。
8、拒绝辩护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