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如下:
1、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
2、参军或者出国定居的;
3、重新就业的;
4、在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在领取失业救济金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