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清偿债务。债务人可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收条、结算协议等作为已清偿债务证据。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转账凭证最好备注用途是还款。2、债权人转账是双方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则应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依据银行转账记录提起诉讼,债务人可能会抗辩该银行转账是双方之间其他经济往来,例如是债权人偿还此前债务人出借给其的借款或双方之间有业务往来的货款等债权债务。风险提示:书写借条、借据的注意事项:借条、借据应载明出借主体和借款主体,否则日后对借贷双方主体存在争议时,会增加举证难度。尤其是对于在借条、借据上签字的主体而言,风险非常大,如果借条、借据没有载明借款主体,法院一般会认定签字的主体为债务人,或构成债务加入。
债权人须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1、债权合法存在。这是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债权人可提交借款合同作为证据。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也可作为证据。2、已提供出借款项。这是借款合同生效的要件。债权人应结合支付出借款项的方式,留存相应证据。3、如果债务人已证明清偿债务,则债权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债权人可举证证明债务人未全部清偿债务或债务人清偿的是其他债务,自己的债权仍未消灭或未全部消灭。风险提示: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转账凭证某些情况下也可作为债权人的初步债权凭证,债权人可据此起诉。但如果债务人抗辩转账是其他经济往来并证明自己的主张后,债权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挂靠工程款纠纷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实际施工人应对其具备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即工程款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基础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首先需举证证明其对债务人(即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其次实际施工人需证明承包人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再次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合法的工程款债权。风险提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证据资料必须充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责任转质须具备哪些条件?
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中,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的行为。构成转质须具备以下条件:(1)于质权存续期间将质物移转占有于第三人。(2)转质权的范围不超过原质权。风险提示:责任转质一经成立,转质人即原质权人则对其转质行为负有自身的法律责任。对于因转质所受不可抗力的损失应当负责。转质权人对于质物变卖取得的价金,有较质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纠纷中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一)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履行预告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解除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用预告通知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操作时要注意必须证明同时符合的两个条件:1、要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导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单位迁移、被兼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撤消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就某一种情形出现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识不一致,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裁定。2、要证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与员工的沟通和协商,即与劳动者要先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程序,只有经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提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被告人是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要承担举证责任要结合案件的情况来定,一般情况是谁主张谁来进行举证,如果是属于侵权的案件,或者是环境污染的案件,以及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案件,都会由被告来进行举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