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担保诉讼时效为三年。即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权利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已经在债权诉讼中主张过担保物权的存在或者财产保全申请中已经涉及该担保物权,那么担保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因此,担保诉讼的时效期间与其他诉讼不同,需要进行特殊的考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对债权提出诉讼,则一般不会受到担保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其债权时,可以以债权对抗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向担保人直接主张担保权利时,才会受到担保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