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为了保护债权的实现,《民法典》规定了代位权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从而使债权及于第三人。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2.代位权的行使:(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代位请求。(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借款到期不还如何行使代位权
借款到期不还,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行使代位权。但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从权利;并且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如何理解代位权的合同行使
合同代位权行使的内容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行使代位权后仍然不够的如何处理
行使代位权后仍然不够的,债权到期后,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清偿债权,债务人拒不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合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合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行使代位权有什么要求
行使代位权的要求包括: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