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超载的处罚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