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缴纳标准与两个因素相关,一是缴费基数,二是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一般依据职工上年度12个月工资收入的平均标准确定(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缴费比例单位31.8%左右,个人11%左右,各地会依据当地情况,在此标准上略有调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养老保险:
1、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2、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医疗保险:以北京市为例,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单位1%,(城镇)个人0.2%;(农村)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