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职工申请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二)单位审核
1、单位须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为提取人填具《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印章,签上单位经办人姓名,交由提取人带往管理核心(县(市)办事处)办理。
2、非缴存人亲自提取,而由其他人代为提取的,可由缴存职工个人写出书面委托,并提供缴存职工在管理核心(县(市)办事处)委托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存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含账号页),缴存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对缴存人及其代为提取人的关系出具单位证明。
(三)核心审批
管理核心(县(市)办事处)应根据职工报送的提取资料进行审核。同意提取的,管理核心(县(市)办事处)工作人员须在《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三人签字办理(即:受理经办人,审核打单人和审批人);不同意提取的,管理核心(县(市)办事处)受理经办人员必须给提取人进行解释,说明原委。
(四)经审核批准提取的,由管理核心(县(市)办事处)负责将职工提取金额一次性转入提取人所提供的缴存职工个人存款账户内;还贷提取金额一次性转入提取职工(或配偶)贷款账户内,转入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后到帐。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