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解除居住权的条件如下: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一、离婚时可以跟别人签订经济独立协议吗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内容包括经济各自独立,应视为各自能够独立生活,有困难一方除非能够证明自己生活确实困难,否则离异时对方不承担扶助义务。
(2)“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3)司法实践中,对一起双方签订了经济独立协议的离婚案件,法院认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协议经济各自独立,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协议婚后经济各自独立,视为能够独立生活,且另一方收入没有固定保障,因此对于要求另一方离婚后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起诉离婚必须携带的证据有什么呢
起诉离婚应携带的证据: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5、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6、财产清单;
7、双方经济状况;
8、住房的证据材料;
9、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0、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三、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有“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卖”的简单的认识,而相关的这些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对被执行人“衣、食、住、行”中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我们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唯一住房并不意味着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比如,虽然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该唯一房屋却是一栋非常豪华的别墅。
2、国家的立法本意,是出于对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而不是对他所有权的保护。
居住权并非一定要通过拥有某一处房产来实现,比如还可以采取“大房换小”或者“以租代持”的方式来实现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需要。
3、被执行人因自身经济状况造成的居住问题,不能完全依靠牺牲债权人的利益来实现。
否则,这会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利的影响。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维护是应当是附有条件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