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一方根据约定或法定事由,终止合同履行的民事行为。没有出现法定或约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提出解除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或者出现约定解除条件。
典型案例
2007年7月,吴某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吴某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楼盘房屋一套,总价230万元,首付80万,余款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给房地产公司。吴某需在签订合同之日其7日内提交办理贷款所需手续。如逾期付款超过30日,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手续已付房款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吴某支付了首付款并与第二日提交了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由于房地产公司预售备案延期3个月,按揭贷款资料并未提交银行;2008年9月,吴某从房地产公司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处取走贷款资料。随后,房地产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吴某腾房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个人原因导致贷款未能办理,构成逾期付款,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判决:解除合同、吴某腾房并支付违约金。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吴某未能如期办理按揭贷款,系房地产公司预售备案延后、律师事务所怠于协助及通知所致,房地产公司作为违约方,不得行使约定解除权,故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房地产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合同解除权是指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法定解除权是指出现法定事由,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者在解除条件及行使方式上具有不同。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解除权在五种情况下行使,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违约及其他法定情况。出现上述情形,一方告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得到对方同意。其中迟延履行的情况比较特殊,需要经过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守约方才拥有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约定解除权是指出现合同约定的事由,守约方依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守约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条件成就并不导致合同自动解除,必须由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之后合同权利义务才告终止;守约方解除合同无需对方同意。另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张志胜律师认为,此类形式实质上仍然是约定解除的一种,只不过不是事先约定解除权而已。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解除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
解除权的效力
依法定理由或约定理由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
典型案例评述
前述案例中,吴某并无违约行为,虽然其取走按揭资料,但由于距离约定的期限已过一年有余而并不构成违约。房地产公司违约行为表现在:逾期备案以及逾期备案导致吴某不能按期办理贷款手续;怠于通知及协助吴某办理按揭贷款,庭审中公司宣称吴某资料不全,但并未举证其及时通知要求吴某补全的证据。因此,房地产公司作为违约方,不能依据逾期付款解除合同之约定享有解除权。
二、赠与合同可以约定解除吗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法定工伤与劳动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能解除吗
劳动者工伤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未满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定与约定违约金类型?
(一)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
一般合同都会有违约金这一块,违约金的存在是合法的,但是国家有规定合法的违约金,超过国家规定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进行调解。违约金一般形式是进行支付金钱,但是并不是说只可以支付金钱,也可以以物的形式进行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