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需要进行刑事拘留的,可以拘留或者经审核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起批捕,检察院作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认为应当逮捕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不批准的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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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百零一条_x000D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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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二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_x000D_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_x000D_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_x000D_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_x000D_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