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四十一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的组成具体有怎样的原则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是:
(1)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只能是单数。
(2)合议庭依法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人民法院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组成。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3)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者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应当注意,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4)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陪审员是来源于人民群众的非法律专业的参加案件审判活动的人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
(5)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行政诉讼合议庭如何判决
(1)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⑥明显不当的。
(3)给付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4)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在五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是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是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三是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四是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五是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5)变更判决。
(6)履行判决。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申请监督程序的条件:
1、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2、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律程序包含以下内容:
一、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二、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
三、有明确的被告;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五、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