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程序终结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类:(一)因申请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1、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3、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的。(二)因被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后,无遗留财产可供执行,又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对这类也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理由同上。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虽未死亡,但其既现实的财产可供执行,又失去了潜在的偿还能力,实现上永久地失去了偿还债务的能力。5、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执行不足清偿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由执行法院依职权发放再执行权利凭证的。(三)因执行依据的原因致执行程序终结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执行依据被撤销,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归于无效,执行法院尖停止对该法律文书的执行,裁定结束执行程序。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律文书只能是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
终结执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除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正当终结外,以下几种情形将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支付人在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有:申报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
裁定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法院终结诉讼的事由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