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书有异议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方法有以下两种:
1、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乱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样复核
和公安交管部门打交道,很多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表达诉求,在法律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包括口头、信函、邮件、传真等在内的形式应当是可以的。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涉及证据、理由、法律适用上的许多问题,为了便于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准确“把脉”,需要采取书面形式递交申请。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可见,启动复核程序,有五个限制性条件:
1、时间条件,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超期不会处理
2、形式要求,递交书面复核申请,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3、递交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4、内容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次数限制,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复核一次后认为不公正而再次申请复核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交通事故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时可以向相关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反映,也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就责任书提出异议,如果采用服役的方法,在文书送达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提出复议申请,必须是书面申请。更多相关问题,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