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一定的抚养费。具体数额与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为:1、有固定收入者,每月给付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如子女数为两个以上,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对于无固定收入者,可依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给付;3、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适当降低或提高上述比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