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常会遇见被调查人对所犯违纪事实避重就轻或矢口否认,对此不能束手无措,要坚持用证据还原事实本来面目,善于用直接、间接证据证明违纪事实。即使被调查人拒不承认所犯违纪事实,只要有证据证明其确实有违纪行为的,一样予以认定,并追究其法纪责任。
案例一:某建筑商为承揽高速路工程送给主管交通局长赵某一副明朝名人字画,后来该建筑商顺利中标此工程,有人怀疑工程招投标中有“暗箱操作”问题,于是向纪检机关反映。纪检机关向建筑商调查询问时,该建筑商主动供述了向赵某送字画的事实,但调查组与赵某谈话中,赵某不承认收受字画的事实。
行贿受贿行为的特点就是“一对一”,本身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如果因为赵某拒不承认而停滞案件调查工作,不继续做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工作,有可能会放纵违纪行为和违纪分子。此时,有必要去搜查被调查人的办公室或住处等有可能存放赃物的地方。如果能从被调查人处找出赃款、赃物,有行贿人指向明确的证言证明,同时又有为行贿人实施谋利的具体行为,从物证到言证直至行为证据,彼此互相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如果被调查人面对上述事实仍然不承认的,不影响受贿的成立。这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的规定。
案例二:某工程公司经理王某为感谢某局长在工程款拨付上给予的关照,安排出纳提取了5万元装入礼品盒中,然后坐车与单位司机、出纳一起去局长居住的小区,王某让司机和出纳在楼下等着,一人去了局长家中。后来,该公司经理在组织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送钱经过,但局长予以否认。调查组有两种处理意见,一是认为只有王某承认,证据不移固,受贿事实不能认定;二是有司机、出纳证言证明,受贿事实清楚。
这其实是将“一对一”的证据延伸成多个“一对一”证据。首先,要做到经理王某、司机和出纳言词证据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排除陷害、诬陷该局长的可能;其次是注意收送钱款时间、地点、人物等具体情节的吻合,即调查中不能诱供,要让经理等三人供述清楚送钱的具体情节;最后要“二证一”,即出纳和司机要证明经理王某确实是携带现金上楼的,后来是空手下楼的,其身上不可能隐藏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局长仍不承认受贿,但其他3人的证据足以证明受到贿事实成立。
实践中,还有以借钱为名索贿受贿的,这时要注意:1.借钱的理由是否成立。真实性借钱的目的一般或是买车、或是买房等等,如无实际支出则借钱理由不成立;2.借钱是否超过正常收入。比如家庭存款超过50万元,却以买价值20万元的车辆向别人借款10万,明显没有借款的必要性;3.借钱双方的关系如何,是朋友关系还是职务利用关系;4.借钱是否有归还的意图等。
对调查阶段拒不承认违纪事实,而组织查清确认其违纪事实成立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4条:“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从重或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