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俗称车主。实践中,如果车主把车借给司机开,车主和司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和司机都负有赔偿责任。二,司机。没有经过车主同意私自开车的,一般由司机自己进行赔偿。三,被挂靠人。这种情况发生在挂车大车挂靠某公司出现交通事故后,大车的司机车主及挂靠的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被挂靠人要承担责任。四,出售车辆的人。如果出售了拼装、报废车辆,买车和卖车者都要进行赔偿。五,驾校。在驾驶人学驾照期间出现了事故的驾校也要负赔偿责任。六,道路维护者。如果事故原因是道路没有维护,道路维护者需要进行赔偿。七,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投保的限额内进行赔偿,所投的保险一般为交强险或者商业险。在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多承担主体责任,主要为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如果有大车或者挂车这种情况,还要适时增加被挂靠人为被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