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1、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8周岁以上愿随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生活且其又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