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关系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双方可以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二.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三.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